云阳县生活垃圾分类转运体系建设项目(垃圾中转站勾臂车采购) 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云阳县生活垃圾分类转运体系建设项目(垃圾中转站勾臂车采购) 答疑内容公布如下:
问题一、3. 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接近角、离去角参数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8、9条要求▲接近角(°):≥16、▲离去角(°):≥21。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8、9条要求接近角(°):≤16、▲离去角(°):≤21。参数设置不合理。
具体理由:
接近角与离去角分别衡量车辆在上下坡或通过障碍物时的通过能力,虽然测量位置不同(前端与后端)但在双向通行的道路上,车辆在正反向行驶时所面临的通过性是一致的,因此在满足最低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两者角度应具备一致性或高度接近。
招标文件设定接近角(≥16°)明显低于离去角(≥21°),可能偏离实际需求,形成不必要的技术壁垒。可能导致部分性能达标但角度不完全匹配的优质供应商被排除在外,影响公平竞争。
另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和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所要求的接近角、离去角范围不一致,一个要求大于多少,另一个要求小于多少,通常接近角/离去角越大,车辆通过性越好,由此可看出在招标文件在其设置参数范围时的随意,即没有考虑参数的合理性,也没有考虑参数的符合性。如此设置参数,若非误操作,那就是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
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接近角/离去角调整为:接近角/离去角≥16°/16°。
4. 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参数中的前悬、后悬设置不合理
前悬基本上是由底盘厂家确定,若限制前悬,也就是把使用其他底盘的产品排斥在外,存在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后悬是车辆尾部距最后轮的距离,该尺寸也同上面所述,在配箱后,该尺寸在实际使用中无实际意义。
建议:
在设置了车辆外形尺寸后,建议取消前/后悬的参数限定。
5. 车厢可卸式勾臂车电池总储电量设置不合理
电动车辆最关心的是续航里程,在电池电量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各车的电池管理系统不同将导致续航里程的不同。且现在电池及电池管理系统更新换代快,将会出现电池容量小而实际续航里程大的情况。另环卫车在实际使用中也是最关心的是续航里程而非电池容量本身。而招标文件把最本质(续驶里程)的要求不提而将次要的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明显不符合实际需求,且会因此排除掉其他耗能更小的优秀车型。
建议:
取消电池总储电量的要求,将该条修改为"★续驶里程(等速法)≥250km"。
6. ※最小离地间隙参数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15条要求※最小离地间隙(mm):≥245mm、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15条要求※最小离地间隙(mm):≤280。两种车型参数设置范围不一致。
最小离地间隙应是越大车辆通过性越好,而两种车厢可卸式勾臂车的要求范围不一致,一个大于多少,一个小于多少。如此设置参数,若非误操作,那就是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
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两种车型的最小离地间隙统一调整为:※最小离地间隙(mm):≥245mm。
答:
(1)18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与31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接近角/离去角,是基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及具体特点而提出的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接近角是主要影响爬坡时的前端通过性,离去角主要影响下坡或障碍物时的后端通过性,对二者的技术指标的要求,需根据车辆结构、作业场景等提出需求,强行要求二者一致,只会降低整体通过性。与此同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对接近角/离去角的要求必须保持一致性或高度接近;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与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为两款不同的产品,二者接近角/离去角要求不同,为正常且合理的需求。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根据现场实际路段行驶路况设置,要求接近角离去角“≥”,侧重于考虑车辆的通过性;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为重型车辆,如接近角/离去角过大,将导致车辆定位稳定性显著下降,而较小的接近角/离去角可降低车辆的重心偏移风险,提升整体行驶稳定性,更符合车辆的安全作业要求及实际使用需求。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为道路机动车辆,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此类车辆须获得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而前悬/后悬与外形尺寸一样,都属于工信部公告要求的主要参数;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为在二类汽车底盘上改装而成的专用作业车辆,且本项目招标要求中,前悬/后悬并非固定值,按招标文件要求已给予合理的偏差范围,供应商所投产品只要在偏差范围内,均符合要求。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对于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电池总储电量是其核心性能指标之一,直接影响其作业效率、经济性和适用场景等。招标文件对电池总储电量提出的需求,是在综合考虑车辆实际作业场景、运营成本、作业效率等多性能后提出的需求。电池总储电量高,不仅能够增加车辆的续航里程,同时在执行长距离垃圾运输任务以及应对复杂工况(如爬坡、颠簸路况等显著增加电耗场景)、夏季、冬季使用冷暖空调时更具优势,更能保证车辆的综合运营需求。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18吨和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离地间隙需求,主要根据两款车型的实际使用场景、路况均有不同而提出的需求。该项指标要求为非实质性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允许偏离。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终成交的供应商为经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1.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7条"▲外型尺寸:长×宽×高(mm):≤7200×2500×3000"参数设置不合理。具体如下:
1.1 长度参数设置不合理
此次招标的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该车型的特点是车与箱可分离,在成品状态下车辆不带箱,需与用户的箱体匹配使用。在实际作业中,该车型装上箱后,车长必然大于7200mm,此时设置空车长度小于某值完全无实际意义。建议修改为配箱后的长度尺寸要求。
1.2 高度参数设置不合理
根据GB7258国家标准,车辆高度应不高于4000mm。此次招标的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该车型的特点是车与箱可分离,在成品状态下车辆不带箱,需与用户的箱体匹配使用。在实际作业中,由招标文件分体式垃圾压缩设备技术要求二、配套垃圾箱技术参数中第1.2条外形尺寸(长×宽×高):≥5000×2500×2350mm要求配套的箱体高度至少也为2350mm高,总质量18吨底盘大梁离地高一般都在1000mm以上,勾臂上装结构尺寸至少有200mm高.在装上箱体后,车辆总高至少为:1000 200 2350=3550mm。由于该车的主要任务是将转运站装满垃圾的箱体运输到处理场倾倒,并将空箱拉回,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车与箱不分离,因此车辆的实际高度至少有3550mm。而招标文件要求车辆高度≤3000mm没有实际意义,且无法满足作业需求。还可能限制符合条件的车辆种类。
建议取消对车辆高度的具体要求,或者将其调整为符合GB7258国家标准,即:将高度要求放宽至≤4000mm以确保与国家标准一致,并提高投标车辆的可行性和多样性。通过这一调整,可以避免因过严的要求而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数量,同时确保车辆在实际使用中的安全性和通过性。
1.3 宽度参数设置不合理
根据GB7258国家标准,车辆宽度应不大于2550mm。然而,招标文件要求车辆宽度不得超过2500mm。对于建筑物,设计单位都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的,是充分考虑了车辆宽度,已经考虑了车辆在各种路况下的安全性和通过性,不存在车辆在标准范围内不能通行,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宽度不大于2500mm要求没有充分依据,也未充分考虑国家标准,如此设置限制了大部分供应商的产品。
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车辆外形尺寸调整为符合GB7258国家标准。建议修改为:外型尺寸(在配箱情况下):长×宽×高(mm):≤9000×2550×4000
2. 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7条"▲外型尺寸:长×宽×高(mm):≤9500×2530×3250"参数设置不合理。具体如下:
2.1 长度参数设置不合理
此次招标的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该车型的特点是车与箱可分离,在成品状态下车辆不带箱,需与用户的箱体匹配使用。在实际作业中,该车型装上箱后,车长必然大于9500mm,此时设置空车长度小于某值完全无实际意义。建议修改为配箱后的长度尺寸要求。
2.2 高度参数设置不合理
根据GB7258国家标准,车辆高度应不高于4000mm。此次招标的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该车型的特点是车与箱可分离,在成品状态下车辆不带箱,需与用户的箱体匹配使用。在实际作业中,该车型装上箱后,其车与箱的最高处基本接近4000mm。由招标文件分体式垃圾压缩设备技术要求二、配套垃圾箱技术参数中第2.2条外形尺寸(长×宽×高):≥6000×2500×2380mm要求配套的箱体高度至少也为2380mm高,总质量31吨底盘大梁离地高一般都在1100mm以上,勾臂上装结构尺寸至少有250mm高,在装上箱体后,车辆总高至少为:1100 250 2380=3730mm,由于该车的主要任务是将转运站装满垃圾的箱体运输到处理场倾倒,并将空箱拉回,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车与箱不分离,因此车辆的实际高度至少有3730mm,而招标文件要求车辆高度≤3250mm没有实际意义,且无法满足作业需求。还可能限制符合条件的车辆种类。
2.3 宽度参数设置不合理
根据GB7258国家标准,车辆宽度应不大于2550mm。然而,招标文件要求车辆宽度不得超过2530mm。对于建筑物,设计单位都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的,是充分考虑了车辆宽度,已经考虑了车辆在各种路况下的安全性和通过性,不存在车辆在标准范围内不能通行,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宽度不大于2530mm要求没有充分依据,也未充分考虑国家标准,如此设置限制了大部分供应商的产品。
建议:
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车辆外形尺寸调整为符合GB7258国家标准。建议修改为:外型尺寸(在配箱情况下):长×宽×高(mm):≤11000×2550×4000
答:
(1)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为道路机动车辆,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此类车辆须获得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而外形尺寸作为工信部公告重要参数,并非无实质意义的指标;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车辆高度不得高于4000mm,宽度不得宽于2550mm,招标文件需求参数均未超出该强制性标准要求,且外形尺寸作为技术指标,是招标人根据现场实际路段行驶路况和实际使用场景决定,符合现场实际使用需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法律规定。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为道路机动车辆,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此类车辆须获得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而外形尺寸作为工信部公告参数,并非无实质意义的指标;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车辆高度不得高于4000mm,宽度不得宽于2550mm,招标文件需求参数均未超出该强制性标准要求,且外形尺寸作为技术指标,是招标人根据现场实际路段行驶路况和实际使用场景决定,符合现场实际使用需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法律规定。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参数部分",******有限公司的18吨纯电动钩臂车和31吨纯电动钩臂车,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被扣分,其他品牌产品均要被扣分,限制和排斥其他品牌产品,严重有失公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次所采购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与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指标,均是结合招标人的实际使用需求和相关行业标准设定,旨在确保采购的车辆能够满足采购人的正常生产使用需求。本项目启动之初,已进行前期调研,每款产品能够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品牌有三家以上,具备充分的竞争性,同时本项目也未限制两款车型的品牌数量,潜在投标人不论是提供单一品牌还是组合多个品牌进行投标,均能得到中标机会,符合所有潜在投标人利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参数部分",******有限公司的18吨纯电动钩臂车和31吨纯电动钩臂车,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被扣分,其他品牌产品均要被扣分,限制和排斥其他品牌产品,严重有失公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次所采购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与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指标,均是结合招标人的实际使用需求和相关行业标准设定,旨在确保采购的车辆能够满足采购人的正常生产使用需求。本项目启动之初,已进行前期调研,每款产品能够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品牌有三家以上,具备充分的竞争性,同时本项目也未限制两款车型的品牌数量,潜在投标人不论是提供单一品牌还是组合多个品牌进行投标,均能得到中标机会,符合所有潜在投标人利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五、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参数部分",******有限公司的18吨纯电动钩臂车和31吨纯电动钩臂车,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被扣分,其他品牌产品均要被扣分,限制和排斥其他品牌产品,严重有失公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次所采购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与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指标,均是结合招标人的实际使用需求和相关行业标准设定,旨在确保采购的车辆能够满足采购人的日常生产使用需求。本项目启动之初,已进行前期调研,每款产品能够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品牌有三家以上,具备充分的竞争性,同时本项目也未限制两款车型的品牌数量,潜在投标人不论是提供单一品牌还是组合多个品牌进行投标,均能得到中标机会,符合所有潜在投标人利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六、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10.前悬(mm):≥1570,该条技术参数没有三家以上满足。
答: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前悬的要求,是在综合考虑车辆作业效率提升、结构稳定性保证及特殊作业场景适配性后确定,是严格按照招标人实际使用需求而设置。且此项参数非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的实质性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允许该项存在偏离,如不满足不会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另外,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并非仅“前悬”一条技术指标,该指标与其他技术要求成体系、成系统、相协调,共同发挥作用保证车辆综合性能最优。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七、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中的8.接近角(°):≥16;9.离去角(°):≥21;接近角、离去角设置成大于等于,而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中的8.接近角(°):≤16;9.离去角(°):≤21;接近角、离去角却是设置成小于等于,同类车型如此设置技术参数范围,前后矛盾,请问是为了更好的限制其他优质供应商,好让贵单位心仪的供应商顺利高分高价中标吗?接近角离去角反应的是车辆的通过性,在一定范围内,接近角离去角越大通过性就越好,特别是重庆地区坡多的使用场景,像贵单位这样设置显然是在帮助某厂家限制其他供应商!
答: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与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的接近角/离去角,是基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及具体特点而合理提出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与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为两款不同的产品,二者接近角/离去角要求不同,为正常且合理的需求。18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根据现场实际路段行驶路况设置,要求接近角离去角“≥”,侧重于考虑车辆的通过性;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为重型车辆,如接近角/离去角过大,将导致车辆车辆定位稳定性显著下降,而较小的接近角/离去角能降低车辆的重心偏移风险,提升行驶稳定性,更符合重型车辆的安全作业要求及实际使用需求。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八、1. 为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需投入具有质检员证书的质检员,每提供1份质检员证书得1分,本项目最多得6分。投标人需提供质检员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质检员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未提供则不得分。为什么是最多6分?按照采购人逻辑,为有效保证产品质量的话应该越多质检员越好,那就应该设置最高30分,30个质检员不是更能保证产品的质量?
答:本项目为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报价、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因素外,将质检员情况作为“质量保证措施”评审因素的一部分,符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九、结合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所有带▲技术参数综合查询,尤其是8▲接近角(°)≤16;9.离去角(°):≤21;******有限公司生产的ZBH5311ZXXSXBEV型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技术参数可以完全满足,该项目已内定中标供应商,不需要挂网了,可以直接单一来源采购即可。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次所采购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指标,均是结合招标人的实际使用需求和相关行业标准设定,旨在确保采购的车辆能够满足采购人的日常生产使用需求。本项目启动之初,已进行前期调研,能够实质性满足31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招标技术要求的品牌有三家以上,具备充分的竞争性。另外,接近角/离去角非实质性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允许偏离。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终成交的供应商为经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业务广告******
答:一个业务广告内容,与本项目无关。
问题十一、针对近期我们保函同业粉丝对我司的一个诋毁进行公开回应***
答:此问题与本项目无关。
招标人:******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
[******************].CQ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