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下列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4-******
通讯地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邮编:067300
编号
项目名称
批复文号
发文日期
1
******有限公司高端新兴建筑材料综合加工利用项目(一期)
兴环评审字【2025】第001号******有限公司高端新兴建筑材料综合加工利用项目(一期)审批意见(盖章).pdf
2025年2月7日
2
柳河支流缓冲带修复项目(平安堡段)
兴环评审字[2025]第002号02柳河支流缓冲带修复项目(平安堡段)审批意见(盖章).pdf
3
兴隆县清水河干流水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二期)项目
兴环评审字[2025]第003号03清水河干流水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一期)审批意见(盖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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